一、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,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该领域保护申请。该领域审评后,将初步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监局。经这一探讨保护条件的药品,按照《执行办法》相关规定落实。二、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、尚未审评结束的药品注册申请,符合《实施办法》该行业保护条件的,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这一研究保护申请,并提供相关材料,具体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发布,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;审评时限不足20日的,药审中心中止计时,形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初步审核意见后恢复计时。三、在本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行政审批阶段、尚未获取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,符合《执行办法》该领域保护条件的,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药审这一探讨保护申请。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,至药审该行业保护信息前,不受理、不这一研究的药品注册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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